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立项工作,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和课题的立项过程。“课题”包括项目下设课题和其他工作任务确定的课题,后者不涉及与项目相关的管理内容。
第三条 立项是市科委依据管理职能,按照规定程序将项目(课题)列入市科技计划的工作。立项程序包括:提出项目(课题)、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课题)实施方案论证与财政预算评审、下达项目任务、组织课题招标和签订课题任务书。
第四条 立项工作应遵循科学决策、客观公正、规范合理的原则,确保项目(课题)目的明确、目标清晰、方案论证严谨、经费使用高效。
第二章 项目提出与可行性研究
第五条 市科委通过需求调研确定年度重点工作和任务及经费总预算,与政府相关部门、区县及社会各界充分交换意见,组织有资质的单位提出年度项目(课题)。市科委研究拟定项目及主持单位。
第六条 主持单位按项目任务要求,从项目的目的、意义和必要性、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及研发内容、经费预算的合理合规性、组织实施的可行性等方面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并进行专家咨询和评议,编制形成《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1),报送市科委。
第七条 市科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研究和决策,并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国家科技秘密项目(课题)保密管理办法》对涉密项目(课题)进行密级评审。
第三章 方案论证与财政预算评审
第八条 经市科委决策确定的项目,由主持单位落实任务确定课题,并编制《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项目实施方案》,附件2),根据项目要求提出课题承担单位和需招标的课题。对于一个课题由多家单位共同承担,或课题任务需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需签订明确任务分工和合作内容的合作协议。
主持单位组织承担单位进行课题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课题实施方案》,附件3),对招标课题,主持单位编制《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招标课题任务说明》(以下简称《招标课题任务说明》,附件4),并进行专家咨询。
第九条 主持单位将《项目实施方案》、《课题实施方案》及《招标课题任务说明》一并报市科委审查。
第十条 通过审查的项目,市科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和特点,研究确定论证专家组和论证方案。
论证专家由市科委确定,专家组应由单数专家组成,原则上项目论证专家人数不少于七名,课题不少于五名,可包括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并设组长一名,且应明确专家组成员内部的分工。
第十一条 市科委组织论证专家组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课题实施方案》及《招标课题任务说明》一并进行论证,并分别形成《项目实施方案》和《课题实施方案》的专家论证意见。
项目(课题)方案论证一般采取会议论证的形式。项目(课题)论证会要求论证专家组、项目负责人、主持单位科技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及承担单位科技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到会。
专家论证会一般包括如下程序:
1.市科委说明项目(课题)任务要求,提出论证的原则和要点;
2.项目负责人做《项目实施方案》和《招标课题任务说明》报告,课题负责人做《课题实施方案》报告;
3.专家组对报告人进行质询、现场考察;
4.专家组审查项目(课题)的全部论证材料(含《项目(课题)实施方案》的附件及补充说明材料);
5.专家组进行讨论,给出项目(课题)实施方案论证的专家组意见(附件2-1-1,附件3-1-1);同时论证专家给出项目(课题)实施方案论证的个人意见(附件2-1-2,附件3-1-2)。论证意见应包括方案内容的可行性评价、存在的问题等,并提出完善方案的具体建议。
6.论证专家在项目(课题)实施方案论证专家签字表(附件2-2,附件3-2)上签字。
第十二条 其他工作任务确定的课题,承担单位自行编制《课题实施方案》并报送市科委。市科委组织课题实施方案论证,一般采取会议论证的形式;对科技经费总额小于50万的课题,承担单位也可申请通讯论证,但须经市科委批准后执行。
通讯论证包括书面信函论证和网络电子论证两种方式,专家组应由七人以上(含七人)单数专家组成。通讯论证一般包括如下程序:
1.由市科委或主持单位(承担单位)通过书面信函或网络信息系统送达论证材料;
2.论证专家审查论证材料(审查时间不少于五天),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书面形式的项目(课题)实施方案论证专家个人意见(附件2-1-2,附件3-1-2),包括方案内容的可行性评价、存在的问题等,并提出完善方案的具体建议;
3.论证专家组组长汇总各专家的个人论证意见,给出项目(课题)实施方案论证的专家组意见(附件2-1-1,附件3-1-1),包括方案内容的可行性评价、存在的问题等,并提出完善方案的具体建议。
第十三条 项目方案论证内容包括:
(一)项目任务目标与考核指标
1. 项目目标是否体现落实科技工作任务的要求,目标内容是否完整、明确,能否考查任务完成的程度和实际效果;
2. 考核指标能否体现项目目标预期完成程度和水平,能否对各项研究开发内容预期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指标体系是否系统、完整,是否客观可检查。
(二)项目主要措施
1. 项目主要研发工作、关键技术及创新点,对完成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充要性;
2. 依据项目任务要求,结合国内外科技发展及承担单位的实际情况,考查技术方案和技术路线是否科学合理、可行;
3. 以完成项目任务为核心考查课题设置是否合理,是否建立了项目、课题有效协调管理机制,能否落实项目实施所需配套条件,项目负责人能否切实履行项目管理职责;
4. 项目计划进度与阶段目标是否合理,能否保证按时完成项目任务;
5. 总预算能否保障项目完成,经费支出是否与项目实施内容相关,是否经济合理,其他经费能否按时到位。
第十四条 课题方案论证内容包括:
(一)课题目标与考核指标
1. 课题目标和考核指标能否切实满足项目对课题的要求,能否系统、完整地表达任务完成情况;
2. 课题目标内容是否完整、明确,能否考查课题完成的程度和实际效果;
3. 考核指标能否体现课题目标预期完成程度和水平,能否对课题各项研究开发内容预期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指标体系是否系统、完整,是否客观可检查。
(二)课题主要措施
1. 课题主要研发内容、关键技术及创新点,对完成课题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充要性;
2. 依据课题任务要求,结合国内外技术发展和承担单位实际情况,考查技术方案和技术路线是否科学合理、可行;
3. 课题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措施能否保障课题按计划实施,能否落实课题实施所需配套条件,课题负责人能否切实履行课题管理职责;
4. 如有委托研究的任务,受托单位能否确保委托任务的完成,如有多家单位承担课题任务,是否明确课题的任务分工及相应的目标和考核指标;
5. 课题计划进度与阶段目标是否合理,阶段任务目标是否明确、可考核,并能够满足项目及相关课题计划进度的要求;
6. 预算总额能否保障课题任务的完成,经费支出是否与课题实施内容相关,是否经济合理,其他经费来源是否有保障。
第十五条 主持单位(承担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完善《项目(课题)实施方案》后上报市科委审核,并附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方案的说明材料;对通过审核的,按要求进行财政预算评审。对于未通过专家论证或审核的项目(课题),由市科委另行议定。
其他工作任务确定的课题通过方案论证后,需财政预算评审的《课题实施方案》按要求进行财政预算评审。
第四章 下达项目任务与签订《课题任务书》
第十六条 通过论证的项目,主持单位将《项目实施方案》、通过财政预算评审的《课题实施方案》、《招标课题任务说明》一并报市科委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的项目,市科委在市财政年度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向主持单位下发《关于下达××年度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项目任务通知》)。
第十七条 对依据《项目任务通知》需招标的课题,由市科委组织、主持单位协助开展招标工作。中标人即为招标课题承担单位,由主持单位组织其编制《课题实施方案》并报市科委审核确认。
第十八条 主持单位组织承担单位依据确认的《课题实施方案》编制《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课题任务书》,附件5)并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委审核,签订后执行。
其他工作任务确定的课题根据确认的《课题实施方案》编制《课题任务书》并报送市科委审核,签订后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0年3月5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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